2006年10月1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
  道地使用有协议 双方都应按约行

  案情实录:朱某的房屋与同村瞿某的两间房屋相邻。在傅某向瞿某购买这两间房屋的当天,朱、傅、瞿三方签订了一份协议。协议除了约定买房事项外,还约定:傅某购入瞿某的房屋后,道地使用权以二户中间围墙对出为界各分一半,原来建造在朱、瞿两家道地上的平台屋等建筑物限期拆除,拆除后作为双方道地和走路之用。协议签订后,傅某搬入原瞿某的房屋内居住,却一直没有拆除平台屋。于是,朱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傅某拆除平台屋。被告傅某则认为,平台屋还要住人,如要拆除,则要求原告给予补偿。
  审理结果: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,判决被告拆除该平台屋。
  法官点评:《民法通则》第83条规定:“不动产的相邻各方,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精神,正确处理截水、排水、通行、通风、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。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,应当停止侵害,排除妨碍,赔偿损失。”
  本案中,该平台屋的存在,影响了原告的出入通行,也影响了原告家道地的使用,对原告方造成了妨碍,且该平台屋现在无人居住,故被告应排除妨碍。
  而且,原、被告及瞿某签订的协议中,已对平台屋的处理及道地使用权的划分作出约定,该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,合法有效,被告应按协议履行拆除平台屋的义务。
  因协议并未约定原告应当补偿,并且被告建造的平台屋本身是未经审批擅自建造的,故被告应自行承担拆房的责任,原告无需给予补偿。

  公然泼粪辱人格 被诉获罪受刑罚

  案情实录:谢某与倪某系同村村民,近年来两家一直不和。今年6月下旬的一天,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吵。后来,谢某路过倪某家门前时,倪某故意将人粪尿泼到谢某身上。谢某因此呕吐头晕,去当地卫生院治疗,花去医疗费79.18元。7月18日,谢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控诉倪某犯侮辱罪,并要求倪某赔偿经济损失900余元。
  审理结果:法院作出如下判决:被告人倪某犯侮辱罪,判处管制3个月,并赔偿谢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200余元。
  法官点评:侮辱罪,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,公然贬低他人人格,破坏他人名誉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《刑法》第246条规定:“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前款罪,告诉的才处理,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。”
  本案是自诉案件,即由被害人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追究被告人倪某的刑事责任。本案中,被告人倪某以向谢某泼粪的卑劣手段,公然侮辱他人人格尊严,其情节已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程度,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;对谢某的合理经济损失,应予以赔偿。鉴于倪某系初犯,犯罪情节较轻,在案件审理中又有一定的悔罪表现,并当庭向谢某赔礼道歉,故酌情从轻处罚。

  被狗咬伤要赔偿 没有证据难胜诉

  案情实录:原告沈某向法院起诉称:被告戴某家的狗窜到她家,突然咬住其右手,造成其右手虎口皮肤撕裂伤。经医院治疗,沈某花去医疗费及车费1000余元,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、车费及误工损失共计2000元。庭审中,被告戴某否认他家的狗咬伤原告的事实。
  审理结果:因原告未能提供被被告家的狗咬伤的证据,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  法官点评: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2条规定: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,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。”
  本案是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,作为受害人的原告沈某,应当证明以下事实:(1)受害人受到了动物的伤害;(2)造成伤害的动物由加害人饲养或者管理。本案中,沈某被狗咬伤这一事实是成立的,有病历等证据证实,双方有争议的只是把原告咬伤的狗是否是被告饲养的。被告认为,同村许多人家都养狗,他家的狗并没有咬原告。这就需要原告来举证。但沈某不能举证证明咬她的狗确实是被告家养的狗,故法院不能认定被告家的狗咬伤原告的事实,也不能判决由被告来赔偿原告被狗咬伤而造成的损失。
 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  施飞